请问律师:1、我和吴签订的协议合法吗?2、我的主张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吗?3、合伙人退伙时不能牟利,法律上有这条规定吗?我和宋的股本权益转让是非法所得吗
更新时间:2007-10-21 11:18:45
问题描述:
您好!
我叫邹**和合伙人,吴*,宋**于2005年1月30日共同出资在海南省儋州市合作开办一家餐厅,三个合伙人按约定分别按总股本的金额:宋50%;吴25%;邹25%;实际出资分别是:宋7万元;吴5.9万元;邹4.8万元,总计16.7万元,三人联合经营至2005年7月25日,宋因与吴的工作矛盾,经营亏损的原因与邹、吴签订退出协议,但因当时的经营状况不好,宋把减去亏损后的剩余股本金计3.6万元留在店里,但也声明在以后的经营中出现赢利应提前归还其股本金,有更多的利润体现后,弥补宋前期亏损部分。并把此股本金的监管和其它权益全部委托给邹代为行使相应权力。邹、吴继续联合经营,在2005年10月实现赢利,并用营业收入的利润部分交纳特许经营费5万元,店面装修费、设备添加等3万余元,库存物资、现金有5万余元,邹、吴在这期间也分别从店里提取利润1.3万,截止2006年7月,按当时的营业情况每月纯利润不低于1.8万元。双方于2006年7月在工作中发生重大矛盾,根据公平、自愿、自由的原则共提出三个方案,吴在和她的代理律师还有家人,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经过商议、认真考虑,决定由她自行经营,受让我和宋全部股份权益,按宋的授权,也得到宋的同意的情况下和吴签订了《转让协议书》,协议转让股本权益价格为15万元,其中包含了我和宋全部所有股份权益。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首付10万,2007年9月1日以前付清剩余的5万。在协议规定的支付期到期后,在我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被告人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人在受到起诉书后,向法院提出反诉,反诉上称:此次股本金权益转让显失公平,与价值不符:而且合伙人转让股本时不得牟力为理由,要求法院依法追回我与宋的非法所得,撤消协议中所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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