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上面的买卖合同本身是有效合同吗?(签定合同的时候,甲方的妻子没有签字).他现在不愿卖房,他们要负法律责任吗?我们该怎么办呢?我该如何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更新时间:2007-10-31 10:38:11
问题描述:
我是乙方,于2006年在甲方没有取的房产证的情况下,和甲方签定了如下<房产转让协议>.
房产转让协议
甲 方(卖方): 佟 颖 身份证号码: 乙 方(买方): 温剑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商品房管理规定,经过友好协商,自觉、自愿制定本房产转让协议。条款如下:第一条 甲方有商品住宅房 一套 座落于 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中路12号1栋5单元15号 的住房,建筑面积为_133.78_ 平方米,房屋使用年限为 70 年,自愿将该房卖给乙方。售价为人民币(大写) 肆拾柒万 元,(小写) ¥470,000 元。第二条 乙方对上述房屋已核实,并审阅了购房合同及公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正在办理中)及有关资料后,甲乙双方自愿成交。第三条 根据商品房买卖规定“房屋五年后才能出售”,双方一致约定,甲方先以出租方式把房屋租给乙方使用,乙方从 2006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07 年 4 月 9 日止,向甲方交纳 ¥20000元 租金,此协议签定后分两次支付。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费及其它杂费由乙方承担;每月的房屋按揭款仍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乙方从承租之日起,即 2006 年 6 月 10 日付给甲方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贰万 元 ,(小写 ) ¥20,000 元,余款人民币(大写) 肆拾伍万 元,(小写 ) ¥450,000 元在进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前付30%,过户完成后付清余款70%。第五条 甲方在取得正式售房资格的同时(即 2006 年 4 月 10 日),应积极配合乙方履行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协助乙方办理二手房银行按揭手续。第六条 甲、乙双方所有过户及转让手续完成后,该协议自动终止。第七条 协议期间,甲方不得私自将房屋再次转让其他人。若甲方违约,除立即退还乙方交纳购房定金 20000 元外,还应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50000 元,并协议租赁期间给乙方造成的再次装修损失 20000 元。协议到期,若因国家政策调控导致乙方不能顺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购房定金 20000 元。甲、乙双方可再次友好协商新的过户方案,在协商期间,乙方仍对该房具有优先购房权,直至甲、乙双方确无再次过户方案止。协议双方协议关系解除,甲方可任意将该房售与他人。第八条 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无故退房,否则导致甲方到期不能按约售房,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购房定金 20000元 ,另外赔偿甲方违约金 50000 元。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年 日 现在,甲方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在合同期限内办理好房产证,导致我们没有在合同期内完成过户手续.现在合同期已过,甲方反悔不愿意卖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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