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究竟需不需要生父母均同意,其兩者的法律位階為?能提供相關解釋條文,因生父下落不明,無法取得同意,民政部門又以收養法十四條拒絕,該如何是好?亟待您的協助!我是台灣地區人民依台灣法律規定必須取
更新时间:2007-10-11 16:27:42
问题描述:
我的大陸配偶與前男友有一非婚生女兒,我打算收養為繼子女!根據<收養法>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其與<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五條文內之收養繼子女時,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分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結婚的證明.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