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份协议是否符合当前的劳动法规定,如在此期间离职,我改怎么办,谢谢!
更新时间:2007-09-24 13:43:55
问题描述:
我入职是一家酒店人才网,在我入职的过程中,公司要求签署了一份,并说明了其中一些情况,协议中其中一些内容是这样约定:
薪资约定:
底薪 800元 ;
试用期员工特殊补贴:前3个月可享受补助400元/月,发放日期:试用期满次月一次性发放补贴金额;此补贴是公司为鼓励新员工所支付的培训费,不计在员工工资之内;
1、试用期(3个月)内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且没有提前三天通知人事部、没有进行相关的工作交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扣除试用期员工400元的特殊补贴,并将扣除当月工资的20%罚款。
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给予除名处理:
(1) 不符合录用条件;
(2) 严重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经公司除名的员工,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或重大名誉损失,公司将扣除当月工资的20%作为赔偿损失。
3、员工如在报到后的第一周内提出辞职,公司将不发放任何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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