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我与后妈的关系并不融洽,后妈曾多次表示不会让我得到任何家产,我希望能尽早获得关于产权的定论。后妈还曾表示,父亲的赡养义务由我一人承担,后妈的赡养义务由她的儿子承担。父亲目前面临下岗的经济窘境,在家
更新时间:2007-09-20 10:58:42
问题描述:
本人27岁,女,现就职于嘉定一家日资企业。想向您咨询家庭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 具体情况是这样:我的亲生父母在1986年2月经法院审判离婚,我由父亲监护。在父母离婚后,我和父亲居住在位于嘉定区清河路的37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公房里,当时父亲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父亲离婚后,于1986年4月认识了王女士,并于1986年5月登记结婚。在1986年5月,王女士带着她与前夫所生的6岁大的儿子王某搬入清河路的公房居住。 在1995年,父亲与我后妈王女士买下位于清河路公房的产权,花费3万人民币,房产证上是我父亲一个人的名字。 在2002年9月,我父亲和后妈在嘉定新城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产证上书我父亲,后妈和后妈儿子王某的名字三人的名字。此后,我父亲,后妈和后妈儿子三人于2002年9月一起搬至嘉定新城的房子居住。我一个人居住在清河路的房子里。 2006年初,后妈和后妈的儿子在我父亲并不知晓的情况下,在嘉定新城枫景购买了一套90平米的商品房,房产证上是后妈和后妈的儿子王某的名字。此事是我父亲事后告诉我的。后妈的儿子于2006年10月2日结婚并居住在新城枫景。我父亲和后妈居住在新城,我于2006年12月23日结婚,婚后搬出清河路,与丈夫共同居住在丈夫的父母家。 父亲和后妈结婚后未生育,父亲再婚后,由后妈主管家庭经济,父亲对家庭经济收支并不了解。我想咨询一下,我能否依法取得清河路的产权,虽然产权证上没有我的名字,但是根据我与父亲的法律关系,我认为,我有权利要求获得清河路的产权。另外,父亲于2002年在嘉定新城购买的房产,以及后妈与后妈的儿子在嘉定新城枫景购买的房产,我是否也应该获得相关权利。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