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此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其二,两分的利息,并没有在借条上以文字形式发应,原告找了一个人出了具两分利息的证明,此证明是否有效?其三,原告在此期间一直收取被告房屋的租金,是否可以认为诉讼时效
更新时间:2007-09-15 23:17:38
问题描述:
被告于2001年5月3日向原告借了五午元钱,约定归还时间是2001年6月3日,之前还向原告借了壹万五千元,这壹万五千元是以二分的利借的,在约定之日时没有归还,然后于2001年5月1日又写了张借肆万元的借条,这肆万元是壹万伍千元的本金加利息,借条上约定归还日期是2002年5月1日,如到期不还,房产权由原告作处理!之后,被告由于特殊原因到外地,被告的儿子于2003年将自建房钥匙交原告。然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在此期间,原告将被告的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2007年3月20日,被告的儿子回来,向承租户收取租金,致使原告无法收取租金。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债权诉并要求以两分的利息归还本金及利息。
注:两张借条写明共借人民币肆万五千元。
两张借条其一是到期不归还其房产作抵押,其二是到期不归还房产权由原告作处理。
被告的房屋原告已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原告的诉讼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区十万七千四百六(提除原告收取的房屋租金)。
2003年底被告的儿子将钥匙交给原告的,但原告提供了2003年至2006年一间房屋的出租和2006年到目前的四间房屋出租承租户的租金明细,也就是说2003年至2006年还有五间房屋是否出租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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