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当时已主动道歉了,并当时及时地消除了网页,女方也放弃了起诉。请问这种情况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吗?
更新时间:2007-09-11 17:16:25
问题描述:
我有一位朋友与内蒙的一女士发生了网恋,后来因感情纠纷,朋友便于2007年5月11日在网上发布了那位女士的照片(照片是他们见面时在宾馆房间里拍的,不是裸照),立即被对方报案,公安机关马上进行调查并暂扣了朋友的电脑。朋友立即删除了照片,没让网页被更多的点击,并主动向对方道歉,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对方的谅解。事后女方因种种原因而放弃了起诉。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快四个月了,我的朋友便到公安机关索取电脑,而办案人员却告诉朋友说,要么按《互联网管理条例》罚款一万五千元,要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拘留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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