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承租人与我母亲相识,所以当初出租时价格比较低,而且房屋租赁合同也只是参照中介公司的租赁合同,并依据我们的具体情况订立的,并没有去公安局备案,现在我想收回房屋该怎么办呢?
更新时间:2007-09-19 14:48:47
问题描述:
我在2007年2月9日将和平区的一套私产房出租给一位买卖古董家具的先生做为仓库,我们自己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但是最近我想搬回去住,所以在今年的八月初收房租之前,电话通知承租人我将于今年9月10日收回房屋(合同中有写明如果我提前收回房屋,应在一个月之前通知承租人),现在承租人以租不到房屋为理由,不同意在9月10日交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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