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仲裁委的解释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7-09-07 11:46:16
问题描述:
本人2000年和企业签订内部风险抵押承包合同,实行集体承包,我和另外一名合伙人为承包代表人,在2003年2月承包期结束,由于各方面原因承包亏损,但企业已承包亏损为由拒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期间我一直待岗在家,在2007年我申请仲裁,要求补偿我的生活费,和欠交的养老保险,但仲裁委给我的回复是虽然合同纠纷已过时效,但由于考虑到对方拖欠养老金的理由应当还是要考虑进去的,所以给我的回复是如果申请仲裁估计结果我还得往里贴钱,而事实上一般劳动合同纠纷和承包合同纠纷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且合同的时效期也最多两年(承包合同无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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