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办案单位从头到尾都是偏袒我现在是要申请重新鉴定了,还是要往上告,让上级知道,还是可以找律师帮我们进入诉讼程序了,还是有别的更好的方法了
更新时间:2007-09-15 15:55:42
问题描述:
死者杨*为**餐厅的员工,于2007年6月30日凌晨三点半左右发现死于**茶叶店旁.技术人员在老板为员工包住的709房间找到了两枚拖鞋印,温泉派出所的民警当天跟我们家属说死者是自杀的,为了证实他们的话,他们带我们到房间让技术人员现场解释给我们:死者当时是直接跳上栏杆,蹬的动作掉下去的。现刑侦大队的大队长陈其清就解释我始终没有讲过自杀,我只是说排除他杀。那么说是排除他杀,死者当晚也没有什么异常,也排除自杀了,难道说是意外,那也解释不过去,这样上去没有防护措施的1.2米的栏杆谁会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跳上去呀!那唯一的解释是凶手伪造了栏杆上的两个鞋印。现陈其清的态度是:我上一次也跟你们讲过在琅岐这样农村的地方,死了就入土为安算了.
现我们家属认为死者的死者的死绝对与老板脱不了关系的,不然的话他们不会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其姐了,首先他们11点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说:“你弟弟5点多出去到现在还没有回来呀,”死者三点就死在小区楼下了。其次公安局5点多来查房的时候他们说;“人都在”他们为什么有意隐瞒了。再次他们还安排人陪着其姐去四处找,难道这不是他们心虚的表现吗?对了,还有他们那时的表情很紧张,他们那时候讲什么。做什么都在看着黄松勇那个老板,最大的明显就是其姐说要去楼上看时,姓丘的走到黄松勇那边,讲了一向,然后过来跟其姐讲:“那我们上去吧”,这个动作其姐记得很清楚,其姐当时一直在怀疑他们,后来其姐准备了两个步骤第一自己在回小区去询问,第二在店门口偷听他们讲话。可是当时其姐到小区就问到了有人坠楼,其姐实在不理解死者跟姓丘的他们一起住在这个老板租下的房子里面,并且工作的餐厅就在前栋,死者3点半掉下来到下午的12点多才移走的时候还是以无名尸处理了,并且第一现场者死者的的脚上还有一双拖鞋穿着。况且死者的脚还是紧紧的交叉在一起的(当然这就是温泉派出所之所以不把全身照给我们看的原因了),还有阳台是朝南的,死者如果是自己要跳下且是直接着地的那么怎么会出现头是朝北的了,其次既然据病理的分析是左侧着地,那么眼眶都有挫伤了,为什么不会形成骨折了,还有后枕部100平方的淤血,右脸部的擦破伤怎么讲了,唇角的破裂创,这些符合坠楼左侧着地所产生的情况吗? 不,这些迹象可以表明死者生前曾受到暴力殴打
我在想他们在认真做事吗当然他们不会,他们对于现场没有及时的堪察,即使我好几次的问他们到底技术鉴定的两个鞋印是什么时候做的。他们始终没有正面回答我,但我记得技术人员在6月30号的24点左右在跟我们现场解释鞋印的时候,我曾问他是几点做的技术鉴定,他跟我讲是3点多的时候。那么他们为什么还不能落实到死者的身份了。而是我在晚上20点的时候已经知道小区有人在8号楼死掉去温泉派出所核实后才封锁现场的,而房间里面的拍照是7月1号的下午2点做的,那么这样不是给凶手留下处理现场的时间了。
公安局的人讲房间的人做笔录的时候说杨是自己跳楼自杀的,他们敢讲这话就说明他们有看到死者跳楼的那一刻,那么如果是这样他们是知道死者早就死了,为什么不通知家属了,为什么始终隐瞒其姐,说明死者不是自杀的,是被杀的,现在鉴定报告也出来了,为坠落死亡,我们家属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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