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采购员。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6月份公司要求我采购一套正版软件,我按照公司的要求执行了。这套软件是北京的一家软件公司研发的,我是通过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采购的,
更新时间:2007-08-28 16:41:29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采购员。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6月份公司要求我采购一套正版软件,我按照公司的要求执行了。这套软件是北京的一家软件公司研发的,我是通过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采购的,在采购过程中,我们与上海的一家软件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定了书面购销合同,对方也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是2007年8月份的一天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北京的研发公司,他们竟然回答我说他们没有授权上海的这家公司作为他们的经销商,并且得知该软件及有可能是盗版软件。
想请问:
一、 该《购销合同》是以传真的方式签订的,但是合同最后一条有明确说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请问这样以传真件签定的是否有效?
二、 他们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是“软件******”是否可以说明我们公司向上海的****软件公司购买的直接证据?
三、 我们是银行以本票的方式支付的,有银行本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
四、 我们有北京的这家研发公司的证据证明该软件没有授权上海的这家公司销售,同时也证明该软件是盗版软件。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
五、 这的案子我们是否可以起诉上海这家软件公司?如果起诉的话我们胜诉的可能性是否有?几率有多大?我们要承担费用大概是多少?他们赔偿给我们的费用大概是多少?整个案子需要时间的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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