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请问一下: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否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使用。2、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否只适合债权人,执行申请人不适合这一法规3、名存实亡公司的财产被代表人××隐瞒转移和承
更新时间:2007-08-21 18:23:41
问题描述:
在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已名存实亡,所有财产已被代表人××隐瞒转移和承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我向××中院执行局提出申请。请求裁定对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财产清算的申请。××中院执行局答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不适合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不出被执行人的有关财产那只能按执行终结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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