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主张是:1.房屋下水管道堵塞是在我租赁期间造成的,其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我来承担,即使我们的租赁关系已经终结,我在租赁期间造成了堵塞,在房屋租赁结束后出现的损
更新时间:2007-08-16 05:37:34
问题描述:
1.我与**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南京市后宰门52号305房间,租期一年,从2006.8.12到2007.8.11结束.
2.2007年8.10日晚9时,我发现厨房下水管道在向厨房里渗水. 因此8.11日,我爱我家公司工作人员张扬来验收房子时,我还未疏通厨房下水管道.厨房当时有很多积水.张扬在验收房子时,我告知了他这一情况并问他是否可以找他们公司的人来疏通管道.他说可以,但是他们公司的师傅要到周一才上班. 因为房子其他地方都没问题,因此我把房子交给了张扬,他也同意接收房屋.我们约定:他请人来疏通管道,如果发现是我的问题造成了管道堵塞,由我来承担疏通费用如果发现是下水主管道堵塞或者2楼堵塞等,问题确定后,我们再来讨论谁来承担管道疏通费用.
3.2007.8.12,就是我把房子交给**公司工作人员张扬的第2天,厨房里的积水突然大量漏到2楼网吧,造成网吧3台电脑显示器进水,其中1台显示器后经证实无法开机.后我与**公司后宰门店长同意预先支付1000元费用给网吧老板.由于**公司后宰门店长说他们公司总部当天不上班(周六),因此公司财务比较难办理1000元预支付,因此我同意从我的住房押金中预先支付1000元,但我们有书面协议,上面注明:此1000元仅为预先支付,不代表双方任何一方之责任.双方的责任分配待协商.
此事发生后的同一天,我爱我家公司请人疏通了下水管道.
4.2007.8.15,我与**公司某曲姓领导协商此事,**公司认为应该全部由我承担责任.我主张应该由**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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