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仅仅以感情确破裂为借口无任何感情破裂证据法院便可判决离婚吗?2,我们婚后和公公婆婆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不能算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无权要求分割吗?3,我能不能要回小孩的监护权?以上问题请律师
更新时间:2007-08-07 15:22:04
问题描述:
我与丈夫1999年结婚,生有一女现已五岁一直寄居在我母亲家,丈夫很少探望并支付生活费。丈夫及其家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为延续香火(丈夫为独子),丈夫曾多次要求我继续生育直到有一男孩为止。因我们均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等经济原因我拒绝再生育二胎。我们婚后和其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经济没有分开,建有二层小楼一套,但房产证登记是以公公的名义登记的。目前丈夫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法院经一次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离婚。一,判定夫妻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二,二人婚后共同财产仅仅是我当初出嫁时的嫁妆家私一套,经折算后共补偿我人民币3500元;三,判定小孩监护权归丈夫(法院不顾我的强烈反对)。(据了解该主审法官已被丈夫私下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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