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律师先生,我家人辞职时候将所有帐目交给老板,手头并无证据了.而现老板仅仅以部分有关出纳所写的凭证作为证据出示(也就是核对不上,对她自己有利的部分交出,而其他的以不存在或者遗失为由拒绝交出),时
更新时间:2007-08-01 23:30:13
问题描述:
1999年六月,我家人进入一家公司时,该公司经营美食和ktv,由于生意欠佳,入不敷出,月底发工资时常常资金不够.我家人作为出纳,多次帮助其老板借钱垫付工资.初期,每笔借款都立有借据,后来由于类似情况经常发生,老板又有时以私人名义为了私事借款,有些借款时间还比较紧急,所以并非每笔借款都立有借据,老板口头承诺由于我家人担任出纳,可以自行以日常收入还款,每次我家人支出还款时都经过老板签字同意.后来该公司转行经营洗浴。结束经营时,进行过一次结算,老板口头承认借款数额,并承诺转行后继续经营以收入继续还款,并且仍然聘用我家人担任出纳。今年三月,由于私人纠纷,老板辞退我家人,老板要求把她写的借条归还,随后说我家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其财产,实际还的钱数多于借条上的钱数,推翻在第一次经营结束后的口头承诺,并表示那些未写借条的钱款是自己借的并非我家人借的。后于六月报警。老板拿出我家人担任出纳时候做的流水帐作为证据。由于我家人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记的帐比较混乱,关于借款与还款的只有总数并无明细,在支付利息等方面并不能完全核对上。但是老板以会计帐遗失为由不拿出会计凭证,且我家人在记帐时候有专门一本关于借款与还款的帐,在我家人辞职时候交给老板.老板否认有此帐,拒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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