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我可否以公司不帮我缴纳三金为由,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公司补缴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共8个月的三金,并对我作出相关赔偿?不能补缴的以现金支付。如果走法律程序的话,能否胜诉?谢谢答复!
更新时间:2007-07-25 13:30:19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5月进入上海xx公司工作,当时公司是有三个股东共同经营,W是常驻公司的总经理。进公司后,没有马上签订合同,W说过了3个也试用期后签合同,并帮我缴纳三金。到7月底,我向行政部门提出要签合同和缴纳三金。公司以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公司情况不稳定为由,没有和我签订合同和缴纳三金。W跟我说等公司把股东之间的事解决,就帮我补上合同,并补缴三金。一直到2007年3月,股东之间达成协议,W把公司搬到另外的地方,并由W一个人开了YY公司。公司所有员工重新签订了合同,我也签了,并从2007年4月起帮我缴纳三金。我再次向W提出帮我补缴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的三金。W以原有公司股东之间还有部分事情没有解决为由,要求我以个人名义自己先补缴三金,等所以的事情解决后再帮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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