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就是我想搞清楚为什么作为一个小团伙来对待就非要从团伙中选出两个来,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吗?如果真是只有一个是主犯了,其他的是同等的作用,也非要从这三个中硬选出来一个吗?如果判的话,最短能判多长时间
更新时间:2007-07-21 19:46:58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我的父亲在2005年就去世了,母亲也已经60岁了,身体也不好。家里的唯一劳动力来自我的弟弟黄诚析。他在乔村附近的一个汽车站用脚蹬三轮车给过往的乘客拉货,有时候和村里的另外三个人(其中有两个是亲兄弟俩)一起给过往的汽车上上乘客(他们都不是汽车上的售票员),其中有一个姓阮的从老板那里拿到钱后给我弟弟他们三个人发。每个月村里的治保还向我弟弟要150元作为拉货的管理费用(进入汽车站里面的进门费),什么票据也不给开。我弟弟于2006年5月16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刑警队在家抓走,公安局第二天送来刑事拘留证。说是把他们看做一个犯了强行交易罪的犯罪团伙来处理。(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安局的人有在汽车站拍的录象为证据,其中有我弟弟,但我弟弟从来没有强迫过任何一个乘客上他所指定的车。后来我弟弟在看守所呆了一个月,一个月后人出来了,交了2000元钱作为取保候审金,说是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予以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2个月,于是我弟弟于2007年6月13日又被公安局刑警队在家里把人抓走了。说是犯了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罪(就算是要结案把人给抓走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结伙”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因此一般聚众是指三人以上。
我的弟弟从来没有打过架,也没有偷过东西,这些也都是汽车站旁边摆摊的人有目共睹的。他真的是很好的一个人。我又到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问了,
现在的情况是案卷里是把他们四个看作是一个团伙(我弟弟,阮惠敏,黄小鹏,黄小鹤),主犯是阮惠敏,就剩下三个了,他们三个最后定下来我弟弟在这个小团伙中所起的作用比这兄弟两个的要大。作为案卷中的这一点,可以说是公安局的一个证据。但是(1、)姓黄的是亲兄弟两个,哪有兄弟出卖兄弟的,如果让他们三个选出一个在团伙中作用排第二的,我弟弟肯定会被他们选出来放在第二位。这样怎么能公平呢?(2、)更何况就只有阮惠敏一个人给他们三个人发钱,我弟弟也应该是跟姓黄的兄弟两个一样轻重的罪名呀;(3、)还有就是我弟弟在这四个人当中除了拉客每天还用脚蹬三轮车拉货,他们三个都不拉货。拉客的时间自然也比他们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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