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合同法,我该怎么维护
更新时间:2008-05-20 09:34:58
问题描述: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我刚进公司的时候,负责人约定我的试用期为一个月。现在我的试用期已经过了大半月,我们的部门负责人告诉我,说我的试用期应该是3个月,说是之前的公司负责人记错了时间。
对于这个事情,我想请各位大律师帮帮忙。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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