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在1987.3.1997.10.折断时间营部应该视同签订了劳动合同?若算的话,第三次就应该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要求单位赔偿?2、我到底应不应该缴纳违约金?3、交了是否能
更新时间:2007-07-17 15:38:32
问题描述:
我是1987年3月进入咸宁人保公司,我不记得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但自从人保公司1996年分设以后,1997年与人保财险签订了10年期的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是1997.10.16-2007.10.16,后在2004年又重签了一份劳动合同,时间是2004.2.15-2007.10.16.我于2006年8月离开人保公司,但人保公司要我支付违约金,我也缴纳了3633.52元违约金。今天我看了报纸,参与制定劳动法的黎建飞教授说不用交违约金,我不知道该不该交,交了后还能要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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