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述情况合法吗?(薪酬标准、福利待遇、社保基数等等)2.公积金不交纳相关机构是不是有强制要求?若有,通过什么途径争取?
更新时间:2007-07-11 19:50:55
问题描述:
某国营电力企业A,实行长期合同工(他们称作正式工)和短期合同工(雇员),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限长短来区分(三年以上和三年以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实体都是A。然而在薪酬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员工利益的则是采用两种不同的体现。两者之间工资标准不同:年入二十万和二万;福利:社保交纳j基数不同(社平工资三倍、社平工资的60%);公积金(交纳基数为社平工资的三倍、不交纳公积金);其他(房贴、车贴、商业保险)交纳(有、无)等等。期间两种员工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一样的、岗位职责是一样的,也就是干活的时候都是一样的,分钱的时候是不一样的。
我知道有些企业是通过采用两种实体跟员工签订合同,有效钻了劳动法的漏洞,但是我现在纳闷,为什么跟同一个实体签订劳动合同,这个公司还敢这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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