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问题是:1、按照合同:甲方以收据向乙方结算租金,是否象地税所称属于无效条款?2、如果该条款无效,是否意味整个租赁合同无效?3、因我无发票则无法到地税局办理相关业务,我如果采取强硬手段,如向地税举报
更新时间:2007-07-09 10:44:35
问题描述:
本人与汕头市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其某房产店铺,合同规定:甲方(出租方)凭收款收据向乙方(承租方)结算租金。
每次我都按照租赁金额支付租金给甲方,甲方给予收据。现因其他业务到税务局办理业务的时候税务局告知我:按照国家《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租赁的房产每次交纳租金都需要向该出租方收取发票,我向房东提出索要发票,房东拒绝,并称当初合同只说明用收据结算。我再次以合同上的条款咨询地税部门,地税部门称此条款不符合国家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故属于无效条款。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