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被告支付原告6000元房租20000元精神损失费及6000元误工费;法庭诉讼费;其它一切所花费的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等等共计32000元。想问律师能不能这样起诉他?谢谢
更新时间:2007-06-27 18:09:16
问题描述:
本人与2006年12月12日承租下青浦区聚星街16号之部分门面房用于做生意,后又租下16号之剩余部分,总计约12平方米。同年12月26日将其中4.5个平方租于被告共计27500元,当时讲明被告的租期为11个月,合同中也写明到2007年11月25日租期结束。在2人共同经营期间本人一直把被告当成好朋友看待,并将做生意的有利摊位给与经营。由于经营不善,2人经过商量,在2007年4月15日将门面共12平方米共同租于第3方张千华先生共计57000元。该门面房在租于第3方前本人和被告商量,转租合同中租赁期限,此时被告一口咬定他和我签的合同到2007年12月25日止,当时我也不记得他的租期为11个月了,只想到他比我晚租,我的是到2007年12月12日,他到25日差不多。后来也就没去翻看我和他签的合同。这种情况下我和被告说我的到12日啊,我们和他签到12日吧,被告马上就说到12日他会压价的,就签到24日,当时还和我软磨硬泡,说什么你和房东关系好叫我去和房东说说,12日到24日我们稍微在加点钱给房东什么的,后来我也就同意了。所以我们就和第3方张先生签到了2007年12月24日。签好合同的第2天还是第3天我们发现了被告的合同到11月25日,又是出于对朋友的帮助本人答应与被告共同承担这一个月的各项损失,双方还签定了协议。
后来就是和原房东商量这件事的解决办法,本人几次邀被告一起去和原房东商量,被告都以你和原房东关系好,你去好了,我不去。最后我付给了原房东12000元钱将这件事解决。然后我通知被告,被告应承担50%,也就是说给我6000元。但当他得知后就开始躲避,直至今日未曾见过他,电话也不接。曾留一纸条于我,说不承认于我共同承担的那份协议,说是我逼他签的。为了这件事家里面都在怪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