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针对新合约就产生了如下疑问:1、承租人具有对公房的永久使用权,为何新合同要给出年限?2、按新合同如到期,承租人如要续租要提前一月向房管局和合约第三方申请(这个更奇怪,和维修方有什么关系)
更新时间:2007-06-15 20:03:24
问题描述:
我亲戚家所住的房屋是产权归房管局的公房,入住已逾22年,原有一份86年的租赁合同,据说现属危房。现房管局要求重新订立一份租赁合同,
原合同说已无效。本是无可厚非,但由于听说有街道改造拆除原居住房的消息,并且新合同内容对承租人很不利,所以大家都不敢签合同。
以下是合同简单内容:
出租方(甲方):XX市房管局
承租方(乙方):
丙方:XX市XX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内容概要:
1、住房位置,面积,租金,核定租期。
2、甲方承诺为乙方检查和维修房屋,具体由甲方委托丙方处理。
3、对乙方房租缴纳的要求。
4、对乙方在租住期间关于租住房合理使用的要求及损坏的赔偿。
5、租赁期满乙方如要继续承租,需提前一月通知甲、丙方并经他们同意方可再次签订新的合同。
6、在租赁期内,如因城市建设需要或甲方需要等原因,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7、乙方出现损害甲方利益的现象(如转租、转让、闲置、拖欠租金等),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8、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一份。
曾就该问题询问本地房管局,回答说只是为了正归化。并说一旦发生拆迁或改造的事情,肯定会保证原承租人有房住。但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的
话根本就没法完全相信。就算所说的是真的,但如果发生拆迁或改造合同终止,他们说不定会安排其他更差的老房给你,你不要就变成你自己的
事情了,而他们却可以冠冕堂皇地说给你安排了啊;又说不定让你以后买新造好的房子,买不起就不了了之了。
86年和房管局签署的合约是一式二份的红本,内容较详细,含签署日期及租赁开始日,且按公房出租承租人具有永久使用权,该合约无到期期限
;另附带维修纪录和检查记录。本人认为该合约是有效的,但房管局单方称该合约已没用了,需要重新签署前述之新条约。原合约为承租人和房
管间的合约,新合约却出现了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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