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如诉至法院要求信用社支付存款,法院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吗?
更新时间:2007-06-05 22:00:58
问题描述:
2000年6月份李某与其子黄某共同将22.5万元人民币寸入聊城市某信用社。存款为活期储蓄,凭密码支取,存款折记载户名为李某。因李某不识字,其子黄某代填写手续并设定了密码。存折有李某保管。同年8月31 日黄某持户口簿办理了该存单挂失,9月7日以李某的名义支取了存款本息225360.36元。2004年6月份,李某在与其丈夫诉讼离婚期间得知其名下存款被挂失冒领。即与信用社进行交涉,要求支付存款,信用、社以该存款由其子黄某代理挂失志趣符合金融制度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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