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好心的大律师出点意见在线等
更新时间:2008-04-29 11:41:58
问题描述:
我爸乘坐的车辆被另一方车辆撞翻,经交通科出责任鉴定书为对方负全责,驾驶员为车主请的,没有驾驶证(并且在当时就逃跑了),在我爸上告车主短短的6个月中我爸就去世了。(我爸爸在没去世之前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最后法院叛决下来:我们得18233.22的伤残赔偿,但对方上诉了,在上诉状中以以下两个作为理由拒付:
1、 对方以公民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财产或财产权利,并不包含人身权。他说我父亲已死亡,其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请求权尚处于一种权利状态,并未财产特定化,不能由近亲属继承!对其进行的补偿没有意义。
2、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原理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规定,伤残赔偿金是对受害者未来劳动力和劳动收入给予的补偿,综合受害者伤残等级、身份,经济状况、年龄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是对本人的补偿,并非对近亲属的安抚(注:与死亡赔偿金不同),否则,考虑年龄因素就没有任何意义!
请问各位好心的大律师,法院的判决上伤残赔偿金为18233.22被以上的两个原因改判吗?麻烦大律师给我出点主意好吗?诚心的谢谢好心的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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