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工资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可行?或者我仍应赔付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后并且提前一个月才能离开?请问我该如何作才不会有损失,因为我认为,这个应该是公司首先不尊
更新时间:2007-05-10 17:50:32
问题描述:
我与公司签字了一年的合同,规定次月的10号为工资的发放日期,但是除了我合同签定后的第一个月准时发放以外,以后的几个月都是拖迟发放的,并且都没有作任何说明,通常财务也只能在发工资的前一天才能从老板那得知日期,可以说制度比较不规范。并且,我2007.3月的工资,本应当于4月10号发放的,可是一直推迟,一问三不知,说老板去台湾出差,要等到他出差后才发,最后是在五一前在全体员工的抗议下才发放了。平时虽然没有这么严重,但经常拖个三四天也是正常的,并且都没有说明原因,因此我想离开公司,但是公司要我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后才能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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