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1、我能否向法院提出我的诉讼请求,要求蒋××、阎×按收条承诺的利润,给付还欠我的45000元人民币?或者只起诉阎×一个人?2、我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限?
更新时间:2007-05-10 19:23:03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特向您咨询,辛苦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情况是这样的:2004年6月26日,我将向银行贷款壹拾万元现金交给房地产开发商蒋××、阎×用作开发房地产本金,他们承诺利润按本金的60%计算,即到2006年元月1日归还本金壹拾万元,利润陆万元,合计币壹拾陆万元整。他们向我出具了收条,签署了各人的姓名和日期。
我和阎×熟悉,因他爱人是我同事。在那段时间,我时不时向阎×或他爱人了解房地产开发的进度,阎×说:只给我固定利润,不参与经营核算。到了2006年元月份了,因我家里买房需要这笔钱,我便向阎×讨要这笔钱,他总以工程未完工或房屋未售出,没有钱来搪塞。经多次催讨,阎×于2006年3月份付了我壹拾万元现金,而后的催讨中,他又付给了15000元,而我两年来的银行贷款利息将近20000元,连利息都没有付足。现在我向阎×催要,他又以开发商蒋××未和他算清账,开发商蒋××还欠阎×自己的钱为借口,拒不付给还欠我的4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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