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此处罚是否合法有据?现我有三个疑点:一、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相关规定,未经公司相关人员签字及盖章的报表是否合法有效。该怎样认定?二、工商局未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是否可以认为年检未
更新时间:2007-05-07 11:11:33
问题描述:
本人受公司委托前后两次到工商局办理工商年检,在没有公司受权和许可的情况下(也不是财务人员)更改了会计报表并重新进行了打印(将部分实收资本调入资本公积,因有增资,还未完成变更手续),并在未盖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的情况下,提交给了工商局。工商局以两次提供的《会计报表》数据截然不同,公司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立案调查。并询问本人作了笔录,本人也承认了私自更改报表的事实。在复印了未盖章和签字的报表(前后两次的,均未盖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由我签字确认后,将所有年检材料退还给了本人。前往办理的两次工商局均未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现工商局以本人笔录、复印的会计报表及营业执照为依据认定公司“公司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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