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公司主动提出结业,是否应该根据职员工作的年限赔偿对应月薪,例如工作8年,应该赔偿8个月薪资,公司员工绝大多数都再公司工作了5年以上,请问公司提出赔偿2个月薪资,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可以追讨不
更新时间:2007-05-01 08:08:50
问题描述:
今天2007年4月30日,本人公司老板下午16:30分,从台湾发一封邮件告知全体员工,告知公司今天正式结业,解散公司全体员工(合同未满,签定的是没有限期合同),老板提出的赔偿方案是:5月中继续出5月份的薪资,5月31日出两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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