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所作的处理,我想知道是否恰当,如果恰合的话,那是否应该给我们补偿,不竟我爸爸也在其单位付出过劳动力,也应该有相应的员工福利。而且他的失踪是在病退期间,不是正常上班时间,加上他是有精神病的
更新时间:2007-04-27 11:07:29
问题描述:
由于我爸爸他是精神病患者,所以从1985年开始就停职留薪作为病退处理,每月单位就给他发放100多元的 生活费。1995年12月13日在广州失踪了 。他所在的单位在96年8月把生活费也停止了发放,单位的 说法是待人回来后补回。直到98年8月26日,单位寄来一份通知书。内容如下“XXX职工从96年报称失踪至现在,贵家属一直没有向单位提供有关该职工的 生存信息,至今仍无音讯。鉴于此,现我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XXX职工视作失踪除册处理。特此通知”时至今天我爸爸还没有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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