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公司这样的解聘我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我是2000年3月进入公司的,在公司里连续工作到现在,如果有经济补偿那该怎么算?如果不给我补偿,我提出仲裁会得到支持吗?
更新时间:2007-04-24 22:55:55
问题描述:
我和公司劳动合同是2006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还一直工作到现在.3月8日,公司让我续签合同,合同期为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我先签字交给公司,公司没有盖章签字给我.到了4月20日公司要求我重新续签劳动合同,称之前续签的作废重签.但是合同期限为半年(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止),根据06年合同续签约定,续订的劳动合同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所以我不同意续签此半年期限的合同,要求合同期限不少于12个月,并且我向公司书面递交了说明,内容:“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回复,1、我已经与公司续签过合同期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我今天不同意再次续签事实只剩下71天的半年期(合同期07年1月1月至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今天公司口头通知我,说不续签那份合同就解聘,下个月就不用上班了.我问公司解聘经济补偿该怎么算,公司称是正常的合同终止,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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