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维护个人权益。是否只能拿三个月经济补偿金?还能否拿违约金。因为我合同期未到,公司提前把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像我公司这种情况,是不是成立第二十六第(三)款,因为公司对外一直在
更新时间:2007-04-25 11:20:15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4年7月份招工进入宁波**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签至2007年8月31日止。由于建宁波书城,原江东北路221号公司拆迁,于2006年12月份搬移到中山西路796弄11号。公司于07年3月29发出通知,提出要撤销我原所在的岗位,与我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因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补我三个月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我的工作年限是2004年7月—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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