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00多的违约金约定,是否有过高之嫌?2.我已经按法律规定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了,这样还算我违约吗?如果算我违约的话,违约金就该按那样交吗?能不能按照我已经服务的年限,逐年递减啊?3
更新时间:2007-04-19 10:13:19
问题描述:
2005年8月,从大学本科毕业后,我加入深圳龙岗一家公司,与公司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合同书。公司帮我们办理集体户口,违约金20000余元。因对现在的工作岗位实在是没兴趣,我于07年元月份提出申请调到其他部门工作,但公司领导不同意。迫于无奈,我于2007年3月20日提交了辞职书,辞工期为一个月,即4月20日到期。今天到人事那边办理离职手续时,人事那边按规定给我算了下违约金,总计20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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