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的裁决合理吗?
更新时间:2007-04-12 11:15:08
问题描述:
谢谢律师今天以下的解答:
1、不可以。经济补偿金是在厂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单方变更合同时向你支付的补偿金,不是工资奖金的一部分。 2、如果之前没有一并提起已过劳动仲裁时效。 3、你有否证据证明公司向你支付工资呢?
但是:
1.公司每年年底发放的双粮工资签收表上是写的“某某年度经济补偿金发放表”,且公司辨称是劳动法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不可以提前发放经济补偿金;
2.加班费是一并提出仲裁的;
3.所有的证据都具备,但公司连本人提供的工资表也否认了;
劳动局裁决:
一、 对照本案,申诉人与被?人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双方当事人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被诉人不能以“合同期满”为由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被诉人通知申诉人办理离职手续,可视为单方解除与申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诉人应根据上述的规定,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因申诉人已逐年领取了2001年度至2005年度的经济补偿金,故被诉人还须支付2006年的经济补偿金给申诉人。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动者入职第一次领取工资时,就明白企业的劳动报酬制度是否对自己构成侵权,是日为应当知道日,也是提出申诉的起算日,之后60天为有效申诉时间。本案申诉人在入职后第一次领取工资时,就应当知道被诉人在工资方面有没有对自己构成侵权,是日为应当知道日,但申诉人每月领取工资时一直没异议,到解除劳动关系时才提出被诉人的工时制度不满,现申诉人提出离职前的加班工资差额、休息日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定60天提出申诉的时效,本庭不予支持。
最后劳动局仅判决一个月的工资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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