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以下几个问题:1、厂方每年年底发放的双粮可以当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吗?(注:厂方确有明文规定经济补偿金一项,但此经济补偿金清楚注明是工资的一部分,且为每年年底发放的双粮,但法庭上
更新时间:2007-04-11 02:10:21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本人于2000年11月2日进入中名电子厂时签订两年合同,合同期限至2002年11月2日,之后厂方再没有要求本人重新签订用工合同,原合同也没有自动续签等条款。本人进厂后工作勤奋努力,业务技能好,任劳任怨,得到公司领导及同事的一致好评,且屡次被提升,享受公司高级文员待遇。但厂方于2006年10月11日无任何理由地提出不再与本人续约,并单方要求本人在终止合约协议上签名,甚至要求本人自动提出辞职,并令本人于2006年10月31时日办理离职手续,厂方不给予本人任何经济补偿。
本人于离厂后一星期向虎门劳动局提出仲裁,但本人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向东莞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于3月27日开庭,由于厂方未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否认了本人提交的大部分证据,连曾经签定的两年合同也否认了,现法院要求厂方继续提交相关证据,并于本月12日再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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