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我的订金3000元能要回来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7-04-05 18:03:37
问题描述:
您好! 今年一月份(春节前),本单位又有一福利房欲出售,按规定单位内房子先公示,公示内容中包含了卖方欲售房价22万及交易费全由买方承担等信息,但此房价一般均可再协商,单位内很多房子成交价往往低于公示价。本人看到公示后,向卖方表示了购房意向,并在看房后应卖方要求于1月19日交给其一笔订金三千元(此时并未商定最终成交房价)。交订金时,卖方只写了一张收条(收条内容:兹有###收到###购买#单位#号楼###室,订金参千元正,收款人### 2007/1/19))此后,本人发现该房已由其本人在前年过户给子女,因属五年内房子导致交易税要比同类单位二手房多出2万多元,而这一重大信息并未在公示内容中说明。 本人在交其订金后一直与其协商房价,从22万元一直谈至19.5万元。3月上旬双方协商一致以19.5万成交,本人以该房价写了一份合同交卖方修改,卖方在合同上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有证明其同意19.5万元的相关字迹信息,只不过该合同草稿双方均未签名。前两周,本人找卖方要与其签订购房正式合同,卖方却在上周反悔,回应说“要卖必须以22万成交,否则订金不退”,经与其反复商讨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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