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2005年6月,因与单位就工资、社会保险和给我
更新时间:2007-04-04 23:20:23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您好:2005年6月,因与单位就工资、社会保险和给我无限期放假(长达12年)的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经过劳动仲裁,我对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应交纳50元的起诉费,当地法院却按标的收取,要交纳3,000多元,我实在交不起,在15日内没有起诉,裁决书产生了法律效力。
去年3月,我的经济状况略有好转,压缩了一多半的诉讼标的,交了1,600多元的诉讼费,到法院立了案。
4月份开庭。
10月份下达判决书。判决“原告的请求已被劳动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所确认。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审理。”
我上诉到中院,中院仍维持原判。
接到判决书后,我便向 一、二审法院提出退还多收的起诉费和因此而导致我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他们的答复是,收费规定是十多年前订的,这些年,物价张了10多倍,劳动争议案早已改为按标的收取。我到处走访,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于今年2月份将多收的3,000多元退还给我,但对因此导致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不给答复。
请问:法院是否应对诉讼时效的超过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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