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孙=律师:1、我们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时间是2003年1月,或是2005年1月?2、我们社会保险费中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谁来交纳,如果县人民医院只同意从2005年1月交起,那我们从2003年1月到200
更新时间:2006-05-15 12:29:18
问题描述:
我们17人原是**烟厂(下属职工医院)职工,县人民医院(乙方)和凤凰雪茄烟厂(甲方)签订了《凤凰雪茄烟厂职工医院承包合同》,期限五年(即2000年1月16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我们随合同到县人民医院上班,一直上到2006年2月14日(只有9人),县人民医院口头通知解除我们事实劳动关系。2002年12月31日我们正式和凤凰雪茄烟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7月24日凤凰雪茄烟厂宣布破产。根据承包合同 “ 三、乙方根据与本单位人员相同的工龄、职级、工种类别套发所要安置人员的工资。……”。“四、承包期间,该17名职工与原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包括档案调资),其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工会费等一切费用中应由个人交纳部分由乙方按月从工资中代扣,并于次月30日前交甲方财务部门,逾期每天按百分之一的利率收取利息;凡由单位交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该17名职工与甲方第三产业全额承包的单位职工享有同等的工会福利待遇,其劳保、医疗等待遇则由乙方按本单位同等标准发放。”2000年1月—2002年12月期间,我们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工会费等一切费用中应由个人交纳部分由县人民医院(乙方)按月从工资中代扣,单位交纳部分由凤凰雪茄烟厂(甲方)负责,我们也享受(县人民医院职工)工资调级同等待遇。而从2003年1月起,县人民医院没有按月从工资中代扣“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工会费等”费用,单位交纳部分也没交。我们再也没有享受(县人民医院职工)工资调级同等待遇了。(说明:2002年12月31日我们正式和凤凰雪茄烟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4年7月24日凤凰雪茄烟厂宣布破产、2004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县人民医院三个时期没有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主要原是:县人民医院2006年元月才置换到凤凰雪茄烟厂职工医院的土地〈土地评估价值达三千多万〉。)我们其中五人,在2006年4月29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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