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我这种情况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
更新时间:2007-03-22 19:44:21
问题描述:
您好!我于2006年4月在老公所在单位(学校)不幸从一个没有任何警示牌和任何护栏距地面4米多高的地方摔下,造成重伤.那条“路”只有不到一米宽,虽然很危险,但却是学校的一条主要通道.我也不知道那能否称之为道路,学校有责任感的领导多次向该校的校长提出整改意见,但校长无动于衷,至今还是一个会随时危害全体师生健康的“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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