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问:1.小孩并非前夫亲生,现在能否以小孩的名义要求我前夫返还这部分房款?2.由于我手中并没有证据,可以要求当时的公证机关和房管局出具相关证明吗?也就是说,我能不能顺利地从有关部门获取证据?3
更新时间:2007-03-22 09:31:14
问题描述:
我与前夫96年结婚,03年2月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我曾与一朋友发生婚外性关系,今年1月做亲子鉴定才发现小孩是那个朋友的,为此我与前夫今年1月协议离婚,出于我的过错,我们的共同财产(包括房子、债权、股份、现金等)共约600万元,我只拿了10万元,其他财产完全放弃,小孩归我抚养。但是离婚时我忘记一事,03年9月,我们曾以小孩的名义买过一套住房,并在04年3月卖出,总价是45万元。因为房产证是小孩的名字,卖的时候专门做了一份公证书,由我和前夫保证售房所得款项只能用于小孩的教育医疗支出等,才能顺利转让住房。但是住房已经卖出,各种手续都结清之后,我们就没有保留相关的公证书和销售合同。就是说我手上没有证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