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在协商不成,那我提出解除合同单位应该给解除并一次性补偿吗?2.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我这样的过去休长假的老职工究竟该有何政策?我56岁3.如果确实有政策不让解除合同,那生活费标准有规定吗?
更新时间:2007-03-17 12:43:54
问题描述:
我是青岛市工贸宾馆的职工,2001年于单位签了到2011年退休的的长假协议,每月除投保等外,发给200多的工资补贴,但现在企业被拍卖,全部职工分流。
企业政策是:
1。一次性给经济补偿,解除合同
2.按现在的标准一直到我退休
现在我想要求一次性补偿,单位却说不行,说按照青政办发[2000]45号,青劳社【2002】258号,青劳社[2001]190号文件,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内的应一直签到退休,按说是政府对大龄职工的保护政策,但具体到我个人因为工资特别低,还不如拿一次性补偿到社会。而且,单位也承认按那三个文件应该办理退养手续,但文件明确写着2003年1月1日起不再办退养,全都拿一次性补偿推向社会。而且我也希望一次性补偿到社会办失业手续。另外,按照单位说的这3个文件,协商不成的都应解除合同,只有当“4045”职工要求履行合同的则必须履行合同,单位不得单方解除。
另外,如果55岁以上的职工真的不能解除合同,那生活费标准有没有一个最低限?我找到《青岛市安置企业富裕职工办法》,其中55岁应办退养,生活费参照工龄按退休待遇发放
还有《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处理企业下岗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55岁以上的应办企业内部退养,生活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发放。
但企业不认同我找到的这2个文件,说因为2003年后不能办退养了。
我要求提高月生活费标准单位不同意,企业不同意;要求一次性补偿,又说55岁以上的要保护,不给解除合同
而且企业说如果个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双方协商才行,现在企业就是不同意解除合同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