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管理办法》,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我是否该赔?2、公司交纳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等依旧是以试用期薪水的标准交纳,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补缴?(06.5已经转正)3、
更新时间:2007-03-19 17:54:48
问题描述:
我朋友于2006年2月9日与杭州某公司签定3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按公司要求将个人档案转入公司。合同约定若提前离职,以一年赔付两个月薪水交纳违约金,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他于2007年2月12日向公司请辞,要求3月2日离开公司。公司批准辞职,但要求其按照合同赔付四个月薪水的违约金,否则不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档案、公积金、养老保险等无法转出。我朋友不愿意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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