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询问律师,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已构成欺骗和伤害,我是否有权利坚持索要利息和赔偿?若单位坚持不给,我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自己该得的利益?我需要收集哪些资料?
更新时间:2007-03-20 14:04:48
问题描述:
我现在泰安一家国企工作,去年11月份单位发动大家集体购房,在会议上宣读了单位与建筑商“签订“的合同,并且说建筑商承诺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我们,合同内容规范,有许多人被煽动了。会议上定下了最后交款的日期,并宣称过期不待。于是就这样我们许多人把预付款老老实实打到了目标账户上。主要是出于对单位的信任。
但是不久,就传出了这样的消息,房子泡空,单位另外寻找建房地址。这是因为当时单位的发起人根本没有与建筑商签订协议,只是在建筑商口头承诺的情况下就煽动我们把预付早早的交上了,这令我们许多人憋了一肚子气。而更令人气愤的是,要求退换预付款不但没有任何的道歉或赔偿,连利息都拒不退还,这简直是欺人太甚。
现在已经有人拿走退款,却没有人坚持索要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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