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您求教几个问题:1、本协议没有公证,该协议是否还有效?2、该赠与是否属于负道德义务的赠与,不得撤销?3、我哥、姐房产份额我已经占有,但我没有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手续,不过宅基地证上也没有
更新时间:2007-02-15 12:00:15
问题描述:
房屋争议概要
我们浦东新区农村有一间36平米老房,是我们生父母建于上世纪30年代。60年代初我生母去世,无人照顾,我后来跟我大哥去了外地。每年放寒暑假回老家看望我父亲等家人。我户籍在外地,随后在外地工作。80年代发放的农村宅基地证上是我继母一人的名字。1998年当时单位下岗我就回到老家打工,跟继母都住在老房子里。老房年久破旧,狭小、漏雨,已难于居住。于是我在自留地上盖了一间房(无产权的),以改善居住问题。2004年我以继母之名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希望在老宅基地上拆除旧房盖二层楼房,以解决住房困难。
村委会说:按理不能批准该建房申请,因为我继母曾于1983年提出过建房申请,并得到批准,新房也落成(该新房一直由我第四个哥占用,土地证上也是我四哥一家人的名字),但考虑到你已从外地回来,住房困难的事实,所以同意你拆旧建新。
因为老房系生父母遗产,同时考虑到有利于继母(86岁)今后的生活等问题,由我大哥出面协商达成赠与协议,大家都签了字。协议要点如下:
一、继母、大哥、二哥、姐把老房遗产各自的一份赠与我;
二、由我独立出资建房;
三、新房留出继母居住房间;
四、对继母今后的饮食、扶养、病故等事项作出了安排;
五、本协议需公证。
2005年3月我履行协议。在拆老房期间,除我大哥外,其余哥姐都有二套住房,但谁也不肯让继母暂住几个月,我只得让继母同我一家三口挤在一间18平米的房间里,没办法我又在自留地上再盖一间房子给继母住,可就在新房刚建成时,本村被确定为拆迁地块,问题也随之而来。一、原来动迁组同意把我的名字写进拆迁安置协议,因自家人对老房子产生争议而没有写进协议,现协议上是我继母的名字。二、我二哥和姐趁我不在家时把继母接走;三、2006年5月除我大哥外,其他人告诉我他们撤销赠与,所有的房屋产权归继母一人所有,并领走了一年的拆迁过渡费。现在继母跟他们站在一起了。
拆迁安置房的价款全部来自我后来盖的新房及新房装修费的评估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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