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户口和约定服务期的问题
更新时间:2008-04-02 17:39:44
问题描述:
我的户口调动和重新签合同的事,一直不敢确定,所以拿来这里想请各位老师替我解答一下。情况是这样的:
我在2005年11月由山东的公司总厂调入大连分厂,在厂里担任技术工作。最近经过我们强烈要求,厂里终于同意给我调动户口,就是把我们的户口由山东总厂所在地调动到大连分厂的集体户口上,但是提出的条件是要我们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并且附带一份劳动合同补充约定,这份约定要求我们和大连分厂以代办户口为条件约定一个服务期,服务器为五年的时间,并且还写明了提前辞职的违约赔偿金5万元。
以前刚毕业时,稀里糊涂的就签了五年合同,现在重新签合同我一定要小心仔细。我们不签这补充约定,估计厂方不肯给我办理户口调动;但是真签的话,一方面是服务期太长,另一方面是大连分厂给的工资相对其他单位低太多。
我们和山东总厂2005年7月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10年7月结束,到大连来是属于工作调动,来了之后根本没与大连分厂签过劳动合同,我看过网上有个分析说法,这样我们和山东总厂已经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合同解除。但是山东法制不健全,不像大连什么事情都比较讲法律,我们向山东总厂辞职肯定还是不会得到认可,肯定还是拿不到户口和档案,所以这种想法好像还是行不通的。
还有一个事情,新的劳动法好像对于2008年以前前的劳动合同没有作用,以前的合同还是要执行提前辞职的违约赔偿金。这也是我在网上看到的一种说法,不知道是不是??
下面是我查到的大连劳动保障局关于户口和接触合同的两个资料:
1.大连市劳动局的大劳管就字[2001]48号 ----《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里面有这么一条:四、 招用外地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用人单位招用户口需落入市内四区的外地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一定期限,在服务期限内劳动者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我们很可能属于这个情况......)
2.大连劳动保障网上也有政策法规规定:我国《劳动法》赋予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但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
(3)与用人单位就出资招用或培训、以及享受单位特殊福利待遇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大连分厂为我们办户口花了几千元钱,这个可以算作“出资招用”呢??.....)
上述两条里面都涉及到了这个服务期的概念,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如果签了劳动合同和补充约定,提前辞职会不会要交5万元违约金。
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smisth 于 2008-3-29 10:17 A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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