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境如下:1.解放前先父有二位妻子,育有11名子女。2
更新时间:2007-02-12 10:43:54
问题描述:
背境如下:
1. 解放前先父有二位妻子,育有11名子女。
2. 父親于1996年10月去世。( 二位妻子還健在)
3. 于2000年,曾依各妻子佔14/39,各子女佔1/39繼承了自住房屋。
於2005年,房管局退還三處華僑<經租>房,大媽的子女說:
依 2001年的新婚姻法,小媽<本人>不能繼承二處房產,因為這二處房產是小媽還未入門前己經購買。<<是父親和大媽生活期購買。但地契上,只有父親的名字>>。這是2001年新婚姻的<婚前財產>規定。而且提出<妻妾>關糸。
作為小媽的儿子,我反對。反對的依据如下:
1. 最高人民法院對”妾”提出離婚的處理意見 1952年3月21日
• 說明妻妾具同等地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的第二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
亡時開始。
• 說明了這些華僑屋,應該在1996年10月,各繼承人都俱繼承資格。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修訂的第十八條一 一方的婚
的財產。
• 我認這新修定的法律沒有追索的條文。不能追討已經在1996年10月
生效的繼承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体意
見 1993年11月3日,第六點---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
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較大的生產資經過8年,貴重的
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 這法律是否還有效???三位老人共同生活超過20多年,其后還維持港粵二地關係。
5. 最高人民法院對在審判工作中有關适用民法通則<時效>的幾個問題的批复
1987年5月22日 第一條 : 人民法院審理民法通則施行前發生的民事案件,無諭是己經受理尚未審結,還是今后受理的,凡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己有規定的,則适用原來法律、政策、民法通則施行前法律、政策沒有規定的,可以參照民法通則的規定。
* 是否可以說明2001年新修定的新修定的<婚前財產>不适用這個案件?
因為是 --- 舊社會的婚姻關糸、
--- 繼承杈始於1996年
--- 2001年的婚前財產定義沒有追索杈
6 . 父親在1993年3月6日簽箸委托 < 廣東對外經濟律師事務所> 問房管局申
請發還1958年的經租房,其中列出在1958年私改時的家庭人口表。列出全
部人口。兩位母親都稱為<妻>。
• 是在己說明了
--- 大媽和小媽在父親中心和家中具同等地位?
--- 應該對解放前購買房產沒有婚前或婚后的分別嗎?
我查詢不同律師及不同區的公証處,意見有贊成及反對,不能統一。我希望你們能提出确實的意見。
本人在此多謝了!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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