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怎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呢!谢谢!
更新时间:2007-08-06 14:41:23
问题描述:
2005年3月份,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韩**前往安康市购买发电用煤。韩**到安康后,经人介绍与乙公司温**接洽。乙公司温**称其开设有煤矿,可以为甲公司供煤。2005年3月13日及2005年4月23日,甲公司分两次向乙公司温**预付煤款13000.00元。2005年8月28日,乙公司温长学之妻张**持加盖有甲公司汉滨区大竹园镇**煤矿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该矿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签定了供货合同。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大竹园镇**煤矿向甲公司供煤1200吨,单价150.00元,总金额为180000.00元。并且约定乙公司供煤“含硫量1%以内,热量3800大卡……最低不得低于3500大卡,若低于3500大卡的则以4500大卡为基数,每少100大卡每吨减少10元;数量、质量以襄樊热电厂电子轨道衡和化验检测出示的磅单和化验的依据为准”。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又按照乙公司温**提供的账户汇入50000.00元货款。乙公司收到货款后,于2005年10月4日通过西安铁路局大竹园火车站向原告供煤322吨。该煤到站后,经襄樊发电有限公司采样检测实际热量仅为2611大卡,远低于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将检验结果告知乙公司温**后,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同意对合同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但乙公司却拒绝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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