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2月一次性付款23万元在杨凌买了一处商铺.合同约定2007年8月30日交房,合同约定延迟交房每日按万分之三付违约金,在追究开发商的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吗?
更新时间:2008-03-28 17:26:45
问题描述:
你好;我有一事想咨询.
我于2007年2月一次性付款23万元在杨凌买了一处商铺.合同约定2007年8月30日交房,可直到前几天才通知我收房.我现在的问题是:
1.房子现在仍然没有获得“综合验收合格证”。
2、合同约定延迟交房每日按万分之三付违约金,到现在应该是7个月,可开发商只答应付2个月。
3.合同约定有争议提请“杨凌示范区仲裁委”仲裁,我去咨询了一下,可是示范区仲裁委却说他们只仲裁劳动争议。我该怎么办?
4.假如我先收房,在追究开发商的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可以吗?
万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于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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