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到劳动法规定工作满十年患病的职工公司在合同期满时应安排其适合的工作,我到06年11月就在本公司工作满十年,不知我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应重新安排工作的或应给予补偿的.
更新时间:2007-02-05 20:45:47
问题描述:
我跟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在06年7月到期,我在合同到期前即3月16日因颈椎病休病假,公司通知我在合同到期时不再续签合同.但由于我在本公司已经工作近十年,因此有9个月的病假期,到今年1月我的病假期满,公司通知我签离职手续我就签了.签字之前我跟人事部经理谈我的颈椎病是由于在公司长期加班造成的是否能补偿?但她回答我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了并经劳动仲裁部门认定才可以,(我患颈椎病只是经常头晕手麻颈背部酸痛而且长期严重失眠,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公司不会给予任何补偿.我想咨询我这种情况是否能申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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