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律师帮我解答几个问题:1、派出所认为我们殴打双方不对等、相互认识并且较熟悉、她所拿的剪刀和裁纸刀都非管制刀具、她受到了伤害而我没受到伤害为理由,认定责任在于我,派出所的认定和处罚是否合理?
更新时间:2007-02-23 21:29:55
问题描述:
我与女友感情上发生纠纷,其表姐于31日晚到我所消费的网吧无理取闹,而后其用网吧耳麦砸了我的头,我用打了她一下,然后她拿了一把剪刀捅我(都没捅到),被我朋友和网吧老板拉开。我将剪刀夺下仍掉了。我觉得气愤,便发短信给女友,让她和她表姐一起到网吧来。过了一会她们一起来了,我气愤难按,欲对其报以拳脚,被朋友和我女友拉住,不料其又拿出一把裁纸刀要伤我,我与她互相都被4、5人拉住,动弹不得(其中我踢了她几脚),乱中将她的刀夺下(她的手因此被刀片划开),然后我们互相被拉开了。在她要走时,我又两次追上去打了她几拳。然后她因手失血送到医院急救(没过多久就报了案),她大姑等亲戚知情后要我给她医疗费私了,我于三日后送了2800元医药费到医院,当着她众多亲戚说好不再追究。后其出院后不承认私了一事,说那只是医药费(其伤势经坚定为轻微伤),又向我索要5000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并要派出所对我严重处理,派出所调解无效将我拘留三天,未赔偿她所谓5000元。现在她因没通过派出所要到钱而到我工作所在单位,严重影响了我的工作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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